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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政厅政策速递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4/2/16 2:22:05 点击:
阶段,在贯彻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区域协调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中,民政事业面临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新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更加迫切,更加需要强基础、转方式、拓领域,采取有效举措切实缩小不平衡差距,强化资源集约利用,加大对外合作交流,在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共同富裕中展现新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高品质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对内需体系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普惠、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培育形成新的增长点,促进民政事业同经济发展有效衔接、良性循环。

第三节总体思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突出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十四五”时期,民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科学界定基本民生保障范围,稳步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出新贡献。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向基层队伍赋能、向参与主体赋能、向服务对象赋能,促进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同频共振。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和开放的视野补短板、强弱项、破壁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深化社会救助、基层治理、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殡葬等改革,鼓励基层开拓创新,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不断为民政事业发展探索新方式、注入新动能。

——坚持系统观念。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工作融入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坚持民政事业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整体推进,加强跨业务、全系统、多部门协同,更加注重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第四节发展目标

到2035年民政事业发展的远景目标:对标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匹配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人才队伍体系等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面形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精准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提供坚实兜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到2025年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福利适度普惠迈出新步伐。福利彩票支持基本民生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更加凸显。行政区划设置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指标

单位

2025年目标值

属性

1

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预期性

2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75

预期性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5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数

万个

18

预期性

6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

平方米

>30

预期性

7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万人

1250

预期性

8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

万人

200

预期性

9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80

预期性

10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100

预期性

11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50

预期性

12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100

约束性

13

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100

约束性

14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5

约束性

15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60

预期性

第二章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保持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调整优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强化县乡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切实保障好农村地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持续开展民政部门定点帮扶。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

提升农村地区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覆盖,向中西部地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等倾斜,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积极推动社会救助法制定出台。完善低保制度,制定低保审核确认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当地低保标准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推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推进民政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完善核对内容,优化核对系统,逐步推进全国联网的统一核对工作。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协同,建立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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