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支持优秀养老护理员参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尊荣感。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如实记载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奖惩记录等,并依法为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居家社区养老的安全和应急保障。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http://www.bprg.cn 社区网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