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按照相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不听劝阻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鼓励和支持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州、县(市)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扶助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章职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通道、充电桩、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服务设施;
(四)公共厕所、分类垃圾桶以及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六)观景平台、旅游厕所等旅游服务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场所的休闲娱乐设施;
(八)公共宣传屏(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九)盲道、缘石坡道、直升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十)道路、居住小区、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民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效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勤奋学习,相互关爱,加强自我约束管理,不得有霸凌、欺凌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规范,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第三十二条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共媒体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三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各类宣传栏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定期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街道、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乡村振兴总体工作布局。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_凉山日报融媒体
原标题:《《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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