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社区网 > 直辖级行政区划社区 > 正文

全国首部省级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出台

2024/11/22 18:27:47 点击:
患的监测预警、分级排查、协同整治。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加大科技、社会力量投入,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区安全稳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社区治安,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维护社区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依法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做好接诉即办工作,及时处理有关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社区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居民制度,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开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活动,听取居民意见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采取采办分离、分级分类、平台主导的方式,做好居民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城乡社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排查治理和日常演练等活动。

发生突发事件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驻社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城乡社区服务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居民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提供。

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服务资源向社区下沉,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托育、就学、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资源配置,扩大文化体育、公益法律、环境绿化、供氧供暖等公共服务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项目委托等多种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交给专业化社会组织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社区公共服务线上办理,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服务和预约服务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居民办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推进便民服务网络群组规范化建设,发挥网络群组联系、服务居民的作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无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综合物业服务组织,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或者居民也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业主自管组织,开展自我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促进社区零售、餐饮、家政等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托孤托幼、扶残助残、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及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社会组织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支持其为居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对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困境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鼓励居民和各类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

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作为评优评先等的考评因素。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各级各部门社区治理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对专项资金依法审计。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认。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培训和资格考试,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提高相应工资档次。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以社区为单位的考核评比活动,建立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制度,各有关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开展社区服务满意度调查,建立社区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区综合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等优惠政策。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费用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社区治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猜你喜欢
推荐图文

没有任何图片资讯
最新图文
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保定市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在竞秀区启动
【党建论坛】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党建引领书写基层治理新“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