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9-26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城乡社区治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基层治理从此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为全面提升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水平、促进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区建设、第三章协同共治、第四章社区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条例》坚持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致力推进西藏自治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和突出特点:
一是坚持城乡社区统一治理。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重要要求,将这一重要要求作为法规的重要原则写入总则,并在社区建设、协同共治、社区服务、保障措施等各环节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体现。《条例》第三条规定,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落实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是坚持政府社会协同共治。《条例》专设“协同共治”一章,旨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的积极作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乡社区治理应当构建党组织统筹、组织联建、工作联动、队伍联合、服务联办、保障联享、责任联查的工作机制,统筹社区内治理资源及各单位、各组织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创新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激励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条例》还针对特定治理资源作了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作用,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居民制度。
三是坚持建设服务统一推进。《条例》在社区的建设和服务方面都作了充分考虑和明确规定。建设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和多种功能室,合理划分党群活动、政务服务、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照护等功能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托幼、餐饮、医疗、卫生、购物、文体等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完善网点布局和服务功能,打造功能设施完备、资源配置有效、居民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务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整合社区信息资源,建立完善集政务、生活、商业等服务资源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服务方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服务资源向社区下沉,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托育、就学、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资源配置,扩大文化体育、公益法律、环境绿化、供氧供暖等公共服务供给。
社区是我们每个人共同生活的家园,社区治理的好坏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我们的共同家园更加美好,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我们的子孙后代生活在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美丽的环境,让我们以《条例》为指引,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附:《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区建设
第三章协同共治
第四章社区服务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城乡社区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自治区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落实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发挥在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工作,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治理宣传工作,宣传社区治理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社区先进人物和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对在社区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社区建设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设置社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和多种功能室,合理划分党群活动、政务服务、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照护等功能区。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托幼、餐饮、医疗、卫生、购物、文体等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完善网点布局和服务功能,打造功能设施完备、资源配置有效、居民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务圈。
第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促进社区资源共享,鼓励驻社区单位、其他组织向社区居民提供活动服务设施,实行设施共用。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社区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或者方案,推动社区生态文明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共建共治,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公共绿地养护、卫生保洁、污染防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美化社区人居环境。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整合社区信息资源,建立完善集政务、生活、商业等服务资源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时采集、动态更新所在区域各类场所及常住居民、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并做好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协同共治
第十五条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构建党组织统筹、组织联建、工作联动、队伍联合、服务联办、保障联享、责任联查的工作机制,统筹社区内治理资源及各单位、各组织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严格落实清单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公布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外的事项;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完善议事协商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十八条自治区城乡社区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社区网格划定应当遵循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的原则。每个网格划分为若干联户单位,配备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创新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激励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驻社区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所在社区开展社区治理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事务。
鼓励社区居民配合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城乡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居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开展全民阅读等群众性文化文艺活动。
支持开展社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和道德模范等的评选表彰,宣传社区道德模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好人好事,鼓励见义勇为,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移风易俗,倡导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营造和谐邻里关系,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管理、网络理政、公共安全等方面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强综合治理中心实体化建设,做好社区安全稳定风险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