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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学法: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

2024/3/11 22:20:27 点击:
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一)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珍惜食物、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二)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个人用餐合理点餐、按量取餐、光盘行动、餐后打包,组织用餐按需做餐、适度备餐、倡导简餐、杜绝剩宴;家庭生活用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按需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三)践行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文明用餐、健康饮食、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分食、不酗酒劝酒;

(四)鼓励节约有度的文明餐饮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弘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守时守约,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不弄虚作假、失信失约;

(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不参与色情以及其他低俗活动,不侵犯别人隐私和自由;

(三)勤奋进取、勤俭持家、勤劳致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贩毒吸毒、不赌博酗酒;

(四)树立家园意识,参加就业培训和农民夜校,勤学善用科学种养技术,发展家庭经济勤劳致富。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发布网络信息,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丑化民族形象和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音视频、图片等。

第三章职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移风易俗内容。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促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工作及内容具体化,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红白喜事聚餐(宴席)规模、标准、宰杀牲畜数量和种类,彩礼、礼金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文明乡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移风易俗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移风易俗具体工作: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及文明乡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运用发放宣传单、日历,推送网络音视频作品,开展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

(二)成立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情况

(三)推进村(社区)开展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等活动;

(四)开展村(社区)移风易俗先进个人、家庭以及四好家庭、洁美家庭、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评选活动;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移风易俗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爱心公益等活动。

第三十条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等制度规范,积极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议事协商、指导监督以及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道德评议等活动,引导村(居)民支持并参与移风易俗工作。

鼓励相关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依法制定公约等行为规范,支持、促进全社会移风易俗。

第三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移风易俗教育,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及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引导学生在家庭移风易俗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励当事人作出婚事新办承诺。

第三十三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监督等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促进移风易俗、全民主动参与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殡葬改革惠民措施及优惠政策,引导群众参与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丧葬服务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型环保丧葬用品,倡导公民绿色、生态、环保、安全治丧,减少影响环境保护的一次性花圈、香蜡纸钱等传统丧葬用品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举办农村婚丧宴席(聚餐)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婚丧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婚丧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村(社区)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综合服务设施、场所,规范村(居)民举办婚丧宴席(聚餐)活动。

鼓励村(社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婚丧宴席(聚餐)志愿服务队或者经营性服务队提供婚丧宴席(聚餐)服务,防止大操大办、浪费攀比。经营性服务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第三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移风易俗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预算。

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对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及典型宣传。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总结推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分制管理”“道德银行”“文明积分”等奖励模式,对本辖区移风易俗先进典型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互评亮榜等方式,宣传引导公民树立正确婚丧观、弘扬中华孝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九条每年十二月为自治州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洁美家庭等文明新风创建活动。

第四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移风易俗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第四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新风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第四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移风易俗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移风易俗违法违规行为及典型案例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四十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和引导群众在申请公民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遵守移风易俗相关情况作为个人申请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事项的评定依据和推荐条件。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可视具体情节提出取消或者限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移风易俗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及举报工作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原原本本学法: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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