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3-06
乌兰察布市一社区电梯“拒载”电动车,原因竟然是......2024-03-0617:53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
近年来,全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高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整治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行业部门、乡镇、社区(嘎查)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小区、出租房、厂房仓库等场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问题的整治。
近日
在集宁区新华街街道广场社区
阳光华城C区
当一名居民试图推着电动车进入电梯时
电梯内发出警报提示
电瓶车禁止入内
电梯门无法关闭
这种“黑科技”叫做电瓶车车阻系统
电瓶车管理难度大
安全第一
据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小区内有千余辆电瓶车。此前,部分业主不听劝导,擅自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安装阻车系统
安全第一
为杜绝电瓶车上楼现象,新华街街道广场社区通过与海康威视有限公司协调,为阳光华城C区安装16台电瓶车车阻系统,阻车率可达99左右。得到了广大居民的理解与支持。
(阻车系统效果演示)
安全第一
该车阻系统
是通过图形分析实现全面监控
对进入电梯的物体进行抓拍比对
自动识别电瓶车
发现电瓶车进入电梯后
会发出“禁止电瓶车进入”
语音提示和声光报警
并输出开关信号发送到电梯控制系统
远程控制电梯轿厢门无法关闭
从而实现对电瓶车上楼的智能管控
电动车不能上楼
该如何解决停放与充电问题
在防范电瓶车上楼造成安全隐患的同时
广场社区已落实阳光华城C区充电车棚2处
充分满足小区电瓶车充电需求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为避免事故发生
需社会各界
共同参与
群防群治疏堵并行
若发现电动车登楼入户现象
请及时制止!
监制/唐韬
原标题:《乌兰察布市一社区电梯“拒载”电动车,原因竟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