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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修订)》

2024/2/8 21:15:32 点击:
第三十八条社会投资人参与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和人力管理;

(三)定期检修检漏、清除杂草、清理排水系统、搞好环境卫生;

(四)根据建筑的损坏情况,组织编制修缮方案、进行修缮和保护;

(五)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三)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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